大數(shù)據(jù)+AI 驅(qū)動專業(yè)藍領人力資源供應商
(4)本人開戶的銀行卡復印件(或其它指定銀行)用于發(fā)薪;
(5)應聘司機、叉車工、保安、財務、水電工、廚師等需要上崗證上崗的工作崗
位,必須提供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、原件查驗后歸還。
(6)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。勞務員工務必提供前任單位開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
關系證明,或其它能有效證明勞務員工與前任單位已無勞動關系的證明。未提供的視
作已與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,由此帶來的責任由勞務員工本人承擔。
(7)本公司駐場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
6、勞務員工所提供的證件要保證真實性及有效性。
7、在辦理入職手續(xù)的當天務必將所要求提供證件交齊,否則暫緩或不予辦理入職
手續(xù)。
8、勞務員工提供的入職材料造假、身份造假的,一切責任由勞務員工本人自行承
擔,本公司一旦發(fā)現(xiàn),有權與其解除《勞動合同》或《勞務合同》且不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
金。
9、本公司有權為所有勞務員工建立個人檔案并建立數(shù)據(jù)庫信息。
10、為了在緊急情況下與勞務員工及時聯(lián)系,在入職時勞務員工必須在《勞動合同》
或《勞務合同》上填寫真實有效的居住地址作為送達地址,如有變更,應在變更當日
書面報告公司駐場服務人員,否則, 公司將以勞務員工的身份證地址作為緊急郵件
送達地址,無論郵件是否被退回,公司都將視作郵件已送達勞務員工本人,由此產(chǎn)生
的一切后果均由勞務員工承擔。
第三條 勞動合同管理
1、公司將依法與勞務員工簽訂《勞動合同》或《勞務合同》。
2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,除甲方存在《勞動合同法》第 38 條、勞務員工存在《勞
動合同法》第 39 條外,甲乙雙方無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,均按以下程序辦理:
(1)在試用期內(nèi),提前 3 天書面通知對方;
(2)合同期內(nèi),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對方。
(3)合同期限屆滿前 10-20 天,甲乙雙方經(jīng)協(xié)商一致同意延續(xù),可以續(xù)簽勞動合
同。
3、勞務員工辭職,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,本公司或用工單位主管部門受理后,
再通知勞務員工辦理工作離職手續(xù),勞務員工辦理工作離職手續(xù)后 2 個工作日內(nèi)到本
公司報到,經(jīng)與本公司運營管理員溝通后,可另行安排工作或辦理《勞動合同》、《勞
務合同》解除手續(xù),如果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(nèi)不到公司報到辦理相關手續(xù),視為自動離職;
本公司不再向其發(fā)送解除《勞動合同》、《勞務合同》通知,以后發(fā)生的一切后果與
本公司無關,由勞務員工本人自行承擔。
4、勞務員工因不符合崗位要求或其他情形被公司辭退。勞務員工在接到《解除勞
動合同的通知書》后,須在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上簽字,并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如勞
務員工拒絕在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上簽字,公司將以信件、特快專遞或者電子郵
件等方式將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寄往或發(fā)送至你在《勞動合同書》填寫的通訊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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